(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0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2011年11月4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魏某某与韦某某(X,X岁,已判刑)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东韦村小堡子龙凤宾馆旁边租用一房间经营按摩店,从事卖淫嫖娼活动。2014年7月24日晚22时,航天分局秦宇派出所民警在盘查中发现按摩店有卖淫嫖娼行为,民警将现场卖淫嫖娼的姚某(X,出生于199X年X月X日)与杨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韦某和姚某和杨某和梁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图、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容留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容留卖淫罪,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一审 判 员 田秋玲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