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高万才申请于桂仁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万才,于桂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高万才。被执行人于桂仁。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高万才申请于桂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江东民初字第0001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于桂仁应支付申请人高万才案款817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东江东执字第000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振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远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