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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4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金良与王海、李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良,王海,李旭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4905号原告:张金良,男。委托代理人:夏岩,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攀,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男。被告:李旭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良诉被告王海、李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良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金良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