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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877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