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877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