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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徐民初字第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红珍与王海、无锡市友奥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徐民初字第0534号原告吴红珍。委托代理人蒋红英(受吴红珍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被告无锡市友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南桥镇村章里巷6号,现实际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东绛镇刘巷38号。法定代表人韩煜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伟(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克勤(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宦建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266号义源大厦3楼。负责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一名(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峻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珍与被告王海、无锡市友奥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宦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珍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吴红珍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1979元,以上两项合计2179元,由原告吴红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学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应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