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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潘某某,王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44号原告:王某,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沈明旺,蒙城县双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潘某某,女,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甲,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潘某某、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的起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王某某、王某甲的起诉。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长林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