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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组。被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组。本院在执行杨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2011)蒲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XX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15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和执行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