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6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晓波与张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波,张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595号原告吴晓波,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XX,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军,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桂香,福建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波与被告张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已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4元,由原告黄倩倩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