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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执行人周某乙。本院在执行周某甲申请执行周某乙抚养费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某乙于2015年5月29日自动履行,即被执行人周某乙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甲抚养费3600元整,结清本案。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执字第2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