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中元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松,吴中元,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晏松。被执行人吴中元。被执行人���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松与被执行人吴中元、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中元、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吴中元、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