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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中元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松,吴中元,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晏松。被执行人吴中元。被执行人���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松与被执行人吴中元、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中元、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吴中元、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