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弋与上海广闵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弋,张强,上海广闵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472号原告丁弋,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强,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被告上海广闵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弋诉被告张强、上海广闵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弋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撤回申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