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危闽霞与被告范学弟、詹荣珠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闽霞,范学弟,詹荣珠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危闽霞,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学弟,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詹荣珠,女,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水旺,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危闽霞诉被告范学弟、詹荣珠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危闽霞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危闽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危闽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小雪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