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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安赛特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泰分公司、鞍山福音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464号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法定代表人:丑述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卓,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为宝,公司员工。被告:鞍山市安赛特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泰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贾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权,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福音医院。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杨慧,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安赛特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泰分公司、鞍山福音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98577.94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98577.94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198577.94元交纳案件受理费4272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4222元,故总计应退还4247元。)审 判 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