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辜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城钢,四川省仁寿县龙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辜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辜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