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苍溪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程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程某,女,出生于1989年11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邹献国,苍溪县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穆某某,男,出生于1987年6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光兴,苍溪县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德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