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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色连么飞扎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色连么飞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色连么飞扎,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彝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布拖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布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于布拖县和谐家园。指定辩护人毛柏秀,四川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彝语翻译吉正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凉检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色连么飞扎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阿加拉铁、罗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色连么飞扎及其辩护人毛柏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色连么飞扎为了谋取1万元的非法利益,在西昌受他人雇佣前往云南运输毒品回西昌。11月7日上午,色连么飞扎在云南省龙陵县勐糯镇利达旅馆202号房间内将雇主交予的毒品部分吞入体内,部分塞入阴道内。当日11时许,色连么飞扎在该旅馆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抓获后,色连么飞扎从体内排出白色毒品可疑物44坨,经称量,净重325.3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海洛因的含量为53.27%。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毒品称量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色连么飞扎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色连么飞扎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色连么飞扎系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且系初犯、偶犯,实施犯罪时处于哺乳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色连么飞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色连么飞扎与比机某某、马查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受他人雇佣欲从云南运输毒品牟取利益。2014年11月7日上午,色连么飞扎与比机某某、马查某某在云南省龙陵县勐糯镇利达旅馆202号房间内将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部份海洛因吞入体内,部份塞入阴道内。当日11时许,三人在该旅馆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抓获后,色连么飞扎从体内排出海洛因44坨,经称量,净重325.3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53.27%。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5日,布拖县公安局接到“有凉山籍彝族前往云南保山地区准备运输毒品回四川”的线索后,遂组织警力前往云南。同年11月7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云南省龙陵县勐糯镇利达旅馆202号房间内查获色连么飞扎,当场从其阴道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13坨。2、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11月7日12时至12时25分,公安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色连么飞扎的人身及其携带物品进行搜查,在色连么飞扎的身体(阴道内)查获13坨白色毒品可疑物。3、排毒记录、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11月9日至11月10日,被告人色连么飞扎在龙陵县公安局分7次从体内排出的疑似毒品物31砣,公安人员依法对以上疑似毒品物予以扣押。4、称量记录,证实公安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从被告人色连么飞扎处提取的疑似毒品可疑物当面进行称量,净重为325.3克。5、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4)凉公物鉴(毒品)字第772号鉴定意见书载明,从被告人色连么飞扎处缴获的白色毒品可疑物中提取1克作为检材送检,从所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53.27克∕100克。6、被告人色连么飞扎指认缴获的毒品、毒品送检取样、毒品称量等照片,当庭交被告人色连么飞扎辨认,被告人色连么飞扎无异议。7、户籍证明,载明了被告人色连么飞扎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等个人基本身份情况,证实被告人色连么飞扎运输毒品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证人比机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3日,我和色连么飞扎、马查么子扎、黑么拉作一起坐火车到云南运输毒品。我们于11月6日至达云南龙陵县勐糯镇。11月7日5时许,一名汉族男子到我们住的宾馆里拿了一个用白色塑料袋装着的海洛因给我们,我们就在龙陵县勐糯镇(利达旅馆)开始吞毒品。同日,我们就在勐糯镇(利达宾馆)二楼一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和色连么飞扎、马查么子扎是在同一房间里面被公安抓获的,公安人员从色连么飞扎、马查么子扎处查获了毒品海洛因。9、证人马查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3日,我在西昌答应了一名不认识的汉族男子帮他到云南运输毒品。后来,我在坐火车的时候遇到色连么飞扎、比机么尔牛、黑么拉作。11月6日,我们一起到达云南龙陵县勐糯镇。11月7日5时许,一名汉族男子到我们住的宾馆里拿了一个用白色塑料袋装着的海洛因给我们,他把我们带到勐糯镇(利达旅馆)。11月7日11时许,我们就在勐糯镇(利达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和色连么飞扎、比机么尔牛是在一个房间里面被抓获的。公安人员从我的身上搜出4砣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海洛因。10、被告人色连么飞扎的供述:2014年11月3日,我在西昌遇到一个不认识的彝族妇女,她叫我帮她到云南运输毒品,运输回西昌就给我1万元,我就答应了。11月3日19时许,我在西昌火车站附近遇到了比机么尔牛、马查么子扎、黑么拉作,我们一起坐火车到了云南。到了云南后在保山市住了一晚,11月6日,我们到云南龙陵县勐糯镇。11月7日5时许,在我们住的一宾馆里,一汉族男子拿了一个用白色塑料袋包装了的海洛因给我们,我们就在宾馆里(利达旅馆)内开始吞毒品,我吞了一些毒品,吞不下后我就放了一点在阴道内。我知道比机么尔牛、马查么子扎、黑么拉作她们也吞了毒品。2014年11月7日11时许,我就在利达旅馆二楼一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比机么尔牛、马查么子扎和我在同一间房间里面被公安抓获,公安在另两间房子里面抓获黑么拉作和吉火色拉。从我身上查获的44砣毒品,公安当面称量给我看了,净重是325.3克。本院认为,被告人色连么飞扎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海洛因而予以运输,运输海洛因325.3克,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从本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色连么飞扎系他人雇佣运输毒品的可能,故被告人色连么飞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色连么飞扎系受他人雇佣参与本次犯罪,且系初犯、偶犯,实施犯罪时处于哺乳期,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色连么飞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海洛因325.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  姣审 判 员 阿达尔嘎人民陪审员 刘 成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