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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郭江红与被执行人于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江红,于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743号申请执行人郭江红,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本市莲湖区汇鑫温泉小区**楼***室。被执行人于葵玲,女,1950年10月3日出生,住本市碑林区何家村3513厂北院**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杨荟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江红与被执行人于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碑民初字第03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3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