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6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因盗窃于2014年12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分局铁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同年5月26日追加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冠英、崔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早上5时20分左右,在本市铁西区站前街的天缘网吧上网时,趁坐在其旁边机位的被害人冯某某睡着之机,盗取冯某某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后以260元价格将手机卖给本市铁西区六马路的金达通讯,所得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在本市南湖公园西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乐城中心地下一层食度餐厅内,利用工作便利,盗窃食度餐厅收银台现金1300余元及两台苹果ipad4后逃走。经北京市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苹果电脑两台价值4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冯某某、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手机购物店明细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发票,逯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合法财物一起,盗窃公私财物一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陈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宋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牟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