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潘志坚与庄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坚,庄淑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681号原告潘志坚,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淑珠,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潘志坚与被告庄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志坚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