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375号原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海州区海连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钱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荣,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