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琴诉韩爱莲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韩爱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李琴,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冯磊,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韩爱莲,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琴诉被告韩爱莲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李琴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因原告李琴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琴自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李琴承担。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杜春晖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