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铁中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小芹、陈礼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芹,陈礼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铁中民初字第36号原告(案外人)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思丽,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媛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张小芹。委托代理人黄娟,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执行人)陈礼庆。委托代理人黄河,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芹、陈礼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80元,减半收取为25640元,由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钟 欣代理审判员 于甯一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