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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京华与臧运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华,臧运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张京华,男,汉族,诸城市。委托代理人郝云海,男,住胶州市。被告臧运莲,女,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京华与被告臧运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已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