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京华与臧运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华,臧运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张京华,男,汉族,诸城市。委托代理人郝云海,男,住胶州市。被告臧运莲,女,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京华与被告臧运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已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