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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磊与于山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磊,于山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63号原告:孙磊,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于山宗(曾用名于刘山),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孙磊与被告于山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朱 理 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