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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道武、王前芬、叶盛、汤明东、龚淑生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2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市支行,王道武,王前芬,叶盛,汤明东,龚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彭琨,行长。被执行人王道武,男,汉族,住万源市。被执行人王前芬,女,汉族,小学文化,住万源市。被执行人叶盛,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万源市。被执行人汤明东,男,汉族,小学文化,住万源市。被执行人龚淑生,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道武、王前芬、叶盛、汤明东、龚淑生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道武、王前芬、叶盛、汤明东、龚淑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源执字第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尚有借款本金34637.92元、利息2890.72元及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未受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岳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