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李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力与邱翔、时永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力,邱翔,时永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杨力。被执行人邱翔。被执行人时永莲,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871005302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文书(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07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17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期限)。审判员 束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