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2015)平刑一初字第20号被告人郑燕山、唐梦毅、张春峰、刘新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一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平陆县曹川镇,农民。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1月16日经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牛耕,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西张村镇,农民。现在平陆县春元街某饭店打工。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农民。现住平陆县春元街某饭店。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平陆县圣人涧镇,农民。现在本县春元街某饭店打工。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怡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及被告人郑某某辩护人牛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8日15时40分许,在本县春元街某饭店,因被害人陈某甲酒后结账与吧台服务员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刘某甲遂与其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陈某甲头部受伤。经平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在本案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四被告人在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四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并适用缓刑。同时提供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病历、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谅解。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系本县春元街某饭店司机,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刘某甲系该饭店厨师,张某甲承包该饭店厨房并管理饭店。2014年2月18日15时40分许,被害人陈某甲等人在本县春元街某饭店吃完饭后,陈某甲因结账零钱、发票问题与收银员崔某某发生争执,并打了崔某某一巴掌、砸了吧台计算机等物品,继而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唐某某、刘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唐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先后殴打被害人,致陈某甲头部受伤。经平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身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侦查期间,张某甲作为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甲10万元;被害人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6月27日12时30分至12时55分讯问笔录供述:不知道自己是逃犯,2014年2月18日平陆县春元街某饭店打架的时候我在场,但是我没有打,也不知道是谁打的。2014年6月27日17时20分至18时55分讯问笔录供述:我站在吧台附近没有吭气,那个低个子客人砸了电脑后我就过去拉住那个客人,同时还有个客人也拉住那个低个子的人,我和那个低个子的客人就相互撕扯,同时饭店厨师唐某某、张某甲、刘某甲也过来拉架,他们三个人把那个低个子客人拉开。我上到四楼叫了刘某乙、陆某某、丁某某、祁某某四个人下来后,见有个胖子客人在摔啤酒箱,我们几个人就开始用拳头打那个胖子客人,客人方有六个人也开始打我们,我们正打着派出所的人就来了。饭店方在我上楼前参与打架的有唐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和我;我从楼上下来后参与打架的有刘某乙、陆某某、丁某某、祁某某,那三个厨师不清楚。我没有打那个在吧台打崔某某的低个子客人,我只是在上楼梯前和他撕扯了下。我是在上四楼楼梯前到楼梯口拿的板凳,防身用的,我上楼梯时候拿的板凳还没有坏,板凳是什么时候坏的我不知道。2014年7月14日17时38分至18时03分讯问笔录供述:我跟我的律师说让我家里人和我干爹宋某某想法凑钱赔偿给受害人进行调解,我不知道现在调解好了没有。我同意调解。2014年7月16日17时07分至18时00分讯问笔录供述:我当时穿的是红色羽绒服,第一次打架我拿一个板凳,第二次我拿的是一个u型锁。从四楼叫人下来,祁某某把我的板凳给拿走了。后来我拿u型锁打的后来进来的胖子。2014年7月30日18时03分至18时50分讯问笔录供述:2014年正月十五后的一天13点左右,我从外面回来看见崔某某在哭,我问贾某某怎么回事,贾某某说客人喝多了,打了崔某某一巴掌。唐某某到陈某甲边上就朝陈某甲踢了一脚,胖子客人从外面进来就挡,我就开始和陈某甲撕扯,我和陈某甲撕扯到大厅楼梯口,胖子客人就开始摔饮料箱、啤酒箱。我就到楼梯口拿了一个板凳上四楼叫人去了。上楼梯之前饭店方参与打架的有唐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和我,从楼上下来之后参与打架的有刘某乙、陆某某、丁某某、祁某某、唐某某、刘某甲、张某甲。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3月2日11时50分至12时59分询问笔录,主要证明:我在劝长发客人的时候他打了我一拳,我和张某甲就还手开始打他,我和张某甲用拳头在这名长发男子的上半身乱打,打着打着,这名男子和张某甲就一起倒地了,张某甲在底下,我用胳膊勒住这名男子的脖子将他往起拉,后来我见刘某甲也参与打这名男子,也是用拳头在这名男子上半身乱打。接着郑某某和祁某某就开始打这名男子。郑某某拿板凳在刚进来的这名男子头部打了一下,祁某某在这名男子身上踢了两脚。张某甲用拳头在这名男子的上半身乱打,用脚在他身上踢了几下,他和这名男子倒地后互相撕扯;在张某甲和这名男子倒地后我见刘某甲参与打架,用拳头在长发男子的上半身乱打;我用拳头在这名男子上半身乱打,用脚在他的腿部、腰部等处踢了几下,他和张某甲倒地后,我用胳膊勒住他的脖子将他往起拉,起来后我用拳头在他的胸部打了一拳,后来就都停住不打了。我没看见郑某某打这名男子,不确定他打没打。2014年4月22日13时11分至14时08分询问笔录,主要证明:我和张某甲在与长发男子互相用拳头打的时候见郑某某拿一个板凳站在大厅楼梯口。2014年12月25日16时00分至16时50分讯问笔录供述:我和张某甲、那名长头发男子一起的高个子、短发男子都在劝,劝的时候他还指着崔某某骂,我拉了他一下,他就动手在我胳膊上打了一拳,我和张某甲还手用拳头朝他胸部打,打着打着这名男子和张某甲就一起倒在地下了,张某甲在底下,这名男子趴在张某甲身上,我用胳膊勒住脖子往起拉,然后刘某甲也用拳头朝这名男子胸部打,一会都停手了。见郑某某手上拿个木头板凳站在楼梯口,然后上楼去了。我没有见郑某某打这名长头发、留胡子的男人,我只看见郑某某手上拿一个木头板凳。我和张某甲在与长头发、留胡子的男客人互相用拳头打的时候见郑某某拿一个板凳站在大厅楼梯口,后来长头发、留胡子男人背部碰到关公像上,那个人就倒地了,张某甲在底下,那个男人在张某甲身上,我用胳膊勒住这名男子的脖子,用拳头在他胸前乱打,刘某甲也过来打这名男子,也是用拳头在他上半身乱打,一会就停手不打了,后来就没见他了。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4月23日16时20分至17时30分询问笔录,主要证明:郑某某从留胡子男子和高个子男子买单付账时就站在大厅楼梯口附近,当时我被别人抓住头发打,就看不见郑某某是否拿板凳。郑某某打架时用工具了,他拿了一个板凳。2014年12月18日11时00分至11时50分讯问笔录供述:我和那个高个子男客人一起拉这个留胡子的男子,这个男子朝我肚子上踢了一脚,我就爬地上了,接着有两三个人拽着我头发把我拉到大厅门口,那两三个人踢了我几下,我挣脱开害怕我被打就跑进初加工间了,待了几分钟,从楼上下来,郑某某、祁某某还有几个人,总共六个人左右,我就跑到初加工间门口看。我没有看到郑某某拿板凳,我当时正被人拽住头发打,就看不见其他人。我从初加工间出来,看见郑某某、祁某某下楼来,郑某某拿一个板凳,但我不知道他打没打人。祁某某拿了一个刀柄,打的胖子客人的腿。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3月2日15时30分至17时06分询问笔录,主要证明:唐某某在前面,我和马某某在后面看情况,张某甲和唐某某在劝阻的时候,长头发男子用胳膊肘在张某甲身上捣了一下,马某某站在边上,我急着上二楼厕所,走之前我见张某甲、唐某某、马某某和长发男子一方约5人双方开始拉扯。我上完厕所回到大厅里的时候已经打开了。我见张某甲往厨房边上更衣室跑,这名长发男子在后面喊:“我让你打我”并且扔了一个纸箱子,纸箱子打在我脸上,我过去抓住衣领后面,用拳头在他头部打了数拳,等他转过身,我就跑到大厅跟前,他没有追我。我上厕所前见宋老板的司机拿木头板凳在长头发男子的头部打了一下,我从沙发上打扑克到吧台至上厕所前,宋老板的司机从外面回到饭店大厅,他当时穿的主要是黑红色上衣。他回来在大厅见有人闹事,后来双方撕扯开,他参与了一下,见客人闹事打架,就上四楼叫人去了。宋老板的司机拿木头板凳问这名长发男子:信不信我抡你?说完在这名长发男子的头部打了一下,被饭店的人拉开了,拉开后他就上四楼了,接着我去二楼上厕所。张某甲打的也是这名长发的男子,具体怎么打的我不清楚。唐某某打的也是这名长发男子,但是我没见,我是听马某某说的他在长发男子的头部打了数拳。我从二楼下来,先在长发男子的头部打了数拳,打完我就跑到沙发跟前,见郑某某等四、五个人在打一名短发男子,我上前在这名短发男子的头部打了数拳。2014年4月21日11时40分至12时40分询问笔录,主要证明:刚好宋老板的司机郑某某从外面回来,在大厅见有人闹事,他在边上看,接着张某甲、唐某某、马某某与这名长发男子开始撕扯,郑某某拿起一个木头板凳说:“信不信我抡你”。接着在这个长发男子的头上打了一下,然后被饭店的人拉开了,郑某某就上楼了,我就上厕所了。我从厕所出来就进到厨房,用手机打110,我出来见郑某某等四、五个人在打短发男子,我也上去用拳头打了两下就跑了。我只看见郑某某用板凳在饭店吧台跟前在长头发男子的头部打了一下,但打在头部具体什么部位没看清。饭店方参与打架的有我和郑某某、还有四楼老板跟前一个人叫什么峰的。我只记得被郑某某打的那个人留有胡子、长头发,长相记不清了,结账时在吧台砸计算机、电话、电脑等物品,并打了收银员崔某某一巴掌。我之前说错了,我打的只是高个子男子。2014年12月18日09时52分至10时50分讯问笔录供述:一名长头发、留胡子的客人因为结账问题吵闹,这名男子砸吧台的计算机、电话和电脑等物品,还打了服务员崔某某一巴掌,张某甲和唐某某劝这名男子,高个子客人也在劝,刚好郑某某回来见有人闹事,他在边上看。接着张某甲、唐某某、马某某与这名长头发留胡子的男子开始厮扯。这名男子不知道说了什么,郑某某拿起一个木头板凳说:“信不信我抡你”。接着在这个长头发留胡子的男子头上打了一下,然后就被饭店的人拉开了,不知道是唐某某还是马某某,就是他们其中一人。郑某某就上楼了,我没有打,我在派出所看监控,看到唐某某用拳头朝长头发留胡子的男子胸部捣了几拳,其他人没见。6、被害人陈某甲询问笔录及控告材料。2014年4月16日10时05分至12时00分询问笔录陈述:2014年2月18日14时许,我们吃完饭去结账时和服务员吵了两句,我就发火了,便顺手将吧台上的计算机推倒在地上,服务员说了两句,我就又在吧台里面的桌上电脑角上拍了一下,这时我见陈某乙将300元钱递给服务员,服务员正准备找钱,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停了几分钟,我清醒了,见我躺在吧台边的地上,我站起来时,见陈某乙正在追一个小男娃往二楼上跑,一个人见我站起来要打我,结果我们两个就撕扯起来,紧接着从二楼下来一群人双方就乱了起来,前后才有成十分钟的时候派出所的人就到了。我是右头部左耳朵受的伤。陈某乙头部伤缝了六针,曹某某腿部和腿受了伤。我当时只感到头部“嗡”的一下,好像被什么东西打,然后我就躺倒在地上了。2014年4月23日09时20分至10时10分询问笔录陈述:当时打架应该是两次。我可能在两次打架过程中都倒地了。当时我留的长发,陈某乙和曹某某都比我头发短,而且我还留有胡子。2014年7月14日16时13分至16时50分询问笔录陈述:我正在吧台跟前因为发票和收银员大声争执,并推了吧台计算机等物品,陈某乙在吧台跟前掏钱,不知道谁拽我,我和那个人撕扯就倒地了,然后我很快起来,突然头部不知道被什么东西猛砸了一下,我就倒地了,然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我倒地后就没有人再打我。我倒地的位置就在楼梯口附近。律师提交的谅解书和收据都是我自己签的字。7、证人陈某乙的询问笔录。2014年2月21日09时10分至10时24分询问笔录,主要证明:2014年2月18日15时左右,我们吃完饭结账时,我哥陈某甲将饭店的计算机摔到地上,并打了服务员一耳光,我就赶紧挡我哥。我哥又弄了一下电脑,这时饭店的一个年轻人上前在我哥头部打了一拳,将我哥打倒在地,我就去扶我哥,这时一个穿红衣服的年轻人也过来准备打,我问他干什么,穿红衣服的年轻人就上楼了。他从楼上下来,不知用什么东西在我头上打了一下,好像是用钢管一样的东西。2014年4月24日l0时24分至12时00分询问笔录,主要证实:我把饭钱已经结了,发票刚装进我口袋,饭店的一个年轻人上前就在我哥的头部捣了两拳,我刚转过身,我哥已经倒在地上,见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年轻小伙拿一个黄板凳,见黄板凳已经少了一条腿。小板凳面已经破了,我说怎么回事,他就拿板凳还想打我,我个头比较大,估计他不敢了,他把板凳放在楼梯口就上楼了。我结账时,穿红衣服的小伙拿一个黄板凳就站在楼梯口,我转过身见我哥倒地时,他就站在我身后,紧挨着我哥。8、证人曹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证明:我刚进去,穿红衣服的年轻人用钢管在我左肩膀上抡了一下,我用饮料箱挡了一下,并用饮料箱扔向那个穿红衣服的年轻人,这时,楼上下来十来个人,穿红衣服的年轻人用钢管在我左腿上打了两下,另一个年轻人也用钢管在我的后背打。9、证人崔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证实:我们饭店参与打架的有郑某某、祁某某、厨师长张某甲、唐某某、刘某甲,其他人我不清楚,我看见就是这几个人。劝说时这个男子就开始动手打张某甲,张某甲和唐某某就和这名男子厮打开了。打的时候,打我的男子把关公像推倒在地上,几个人从吧台打到大厅门口的沙发附近,坐在沙发上的刘某甲也参与进去了。厨师这边主要是拉扯,对面四个男子借酒乱打,过了数分钟,郑某某和祁某某从楼上下来就开始打对方,我见他俩在打身材较胖的男子,祁某某拿的是关公像上的大刀上的棍状物打,打了两分钟就停手了。张某甲是用手在打我的长头发男子身上打,刘某甲和对方拉扯,我没有见唐某某打,郑某某打的是身材较胖的男子,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10、证人贾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证实:陈某甲在酒后结账时在前台收银员的脸上打了一耳光,同时将吧台上的东西摔到地上。接着还将关公像推倒在地。然后用吧台的电话拨打l10报警。同时证实当时饭店的张某甲、郑某某、祁某某在场,其他人记不清了。11、证人关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证明:2014年2月18日l5时许,我看见我们饭店的张某甲、郑某某、刘某甲、唐某某等人与几名客人打在一起,因为当时混乱我没有看清是怎么打的。12、证人马某某的询问笔录两份,主要证明:2014年2月份一天14点多,因为崔某某是唐某某的媳妇,一名留胡子的男子打了崔某某后,我和唐某某、刘某甲就过去看,张某甲和唐某某就劝这名客人,高个子客人也在劝,接着张某甲和小胡子客人互相拽住头发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唐某某朝小胡子客人的肚子上捣了两拳,放在吧台前的关公像也被碰倒了,张某甲和小胡子客人都倒了,他们很快起来又互相拽住头发,同时刘某甲在小胡子背后朝小胡子后背捣了两拳,他们拉扯到距离楼梯口2米左右,就互相拉开了,但是还在互骂,郑某某在楼梯口站着,手上拿一个板凳,说:“再动下试试。”说着就走到小胡子客人跟前用板凳朝小胡子客人头部打了一下。和小胡子在吧台一起算账的高个子客人刚结完帐也转过身,郑某某准备拿板凳再打高个子客人,我拉住郑某某不让他再打,郑某某就没有打,紧接着郑某某就上楼去了。郑某某上楼以后不到一分钟就下来了,后面跟着6、7个人,我就认识祁某某,他们下到大厅以后,在饭店外的胖客人就进来了,饭店方郑某某6、7个人和高个子客人、胖客人就打开了,我害怕就钻厨房了,以后就不知道了。郑某某拿板凳打完客人之后小板凳还是好好的,他好像打在客人的头部左侧,郑某某打完客人之后我着急挡他就没注意客人是否倒地。13、证人张某乙的询问笔录,主要证明:我透过饭店玻璃门往里看了一下,见陈某甲和2、3个人撕扯,有一个小伙子不知道拿什么东西朝陈某甲头部打了一下,我就赶紧进到饭店大厅,见陈某甲倒在饭店大厅地下,我把他扶起来,饭店有几个人把我推了出来不让我进,我就出来到饭店门口了。紧接着,我就见陈某乙捂着头出来了。我进到饭店大厅见陈某甲倒在地下,见有一个小伙拿一个板凳站在大厅楼梯口,吧台靠右手那块。当时那个小伙子穿的应该是枣红色上衣,裤子不知道,这个人见了照片和本人还能认出来。当时那个板凳两条腿已经没有了,只剩下两条腿,板凳面从中间破了。倒地后我没见再有人打陈某甲,我把陈某甲扶起来,有人要把我轰出来,我就又把陈某甲放地上了。14、证人刘某丙的询问笔录,主要证明:我听到饭店里有人打架,我就进到饭店里,老五也进到饭店里开始摔啤酒箱,我就赶紧挡老五,陈某甲当时躺在吧台西面的楼梯口,一下就起来了,当时陈某甲跟前有几个人我不认识,只认识一个叫小三的,小三就上楼叫人了。过了1分钟左右,就从楼上下来好几个人,都是一起下来的,我看见祁某某手上拿了一个四条腿的木头小板凳,我就没有管了。陈某甲当时南北躺着,郑某某站在陈某甲的东边,就往楼上跑了。我没有留意郑某某手上拿什么东西。饭店一共打了两次,第一次打架是我进去前。当时里面就只有陈某甲和陈某乙,饭店方的人我只认识一个郑某某。15、证人祁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证明:郑某某手上拿着一个板凳跑到四楼对我们说底下有人闹事,让我们赶紧下去。我跟着他下到楼梯口,将他手上的板凳拿走,见一个胖客人在扔饮料箱、啤酒箱,刘某乙和陆某某就拉那个胖客人,我看见一个高个子在骂我们,我就拿着板凳在他头上打了一下,板凳就散了,我把板凳扔了,然后我拾起地上的板凳腿扔到胖客人身上了,然后我拾起关公像上的刀柄朝胖客人腿上打了一下,不知道被谁拉开了。我看了监控,看到郑某某在上楼前和客人撕扯过。打完架后,饭店方就是郑某某好像手破了,其余没有人受伤。16、证人陆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证明:郑某某上楼叫我们说底下厨师打架,有人砸东西让我们下去。我们下到楼一口,我看见一个胖客人在扔饮料箱和啤酒箱,一个厨师在挡,一个低个子、长头发客人站在大厅沙发跟前,脸上有血,记不清是左耳朵流的血还是右耳朵流的血,说:“今天我非得把你们饭店大厅砸了”。刘某乙就推那个胖客人,祁某某拾起关公像的刀柄就朝胖客人身上打,郑某某在踢胖客人。我们下楼后就没有人打长头发、低个子的客人,他也没有参与打架。客人方就是长头发、低个子受伤,脸上有血,是从耳朵流的。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况。18、辨认笔录六份。2014年4月21日12时50分至13时l0分组织刘某甲进行辨认,刘某甲辨认出7号照片郑某某就是案发当天用板凳朝留胡子客人头上打的人。2014年4月24日12时10分至12时25分组织陈某乙进行辨认,陈某乙辨认出7号照片郑某某就是案发当天拿板凳穿红衣服的人。2014年4月30日16时30分至16时45分组织马某某进行辨认,马某某辨认出9号照片郑某某就是案发当天用板凳打留胡子客人头部的人。2014年4月28日11时30分至11时45分组织张某乙进行辨认,张某乙辨认出9号照片郑某某就是案发当天拿板凳的小伙。2014年4月29日18时10分至18时30分组织马某某进行辨认,马某某辨认出8号照片陈某甲就是案发当天留小胡子得客人。2014年4月22日14时20分至14时30分组织唐某某进行辨认,唐某某辨认出6号照片陈某甲就是案发当天留胡子长头发的客人。19、视频资料。2014年2月18日,平陆县公安局圣人涧派出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提交的案发现场——某饭店吧台监控视频一份予以接受。2014年7月11日,平陆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人员从物品持有人宋某某手中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一段。20、运城市中心医院陈某甲病历,证实住院时间为2014年2月25日11时至2014年3月18日9时,入住神经外科。出院诊断:1、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C型);2、左颞叶脑挫裂伤;3、左侧面神经损伤。21、平陆县人民医院陈某甲病历,证实住院时间为2014年2月18日17时至2014年2月25日9时,入院科别为五官科,出院科别为脑外科。出院诊断:主要诊断脑挫裂伤;其他诊断颅底骨折、左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面瘫。22、平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鉴定意见为陈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23、抓获经过。2014年6月27日,平陆县看守所干警出具证明,证实:在当天12时许,根据群众举报将在平陆县建设银行附近吃饭的在逃人员郑某某抓获。24、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赔偿及谅解情况。25、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证实2014年8月15日平陆县公安局分别对参与打架的祁某某、张某甲、唐某某、刘某甲予以行政处罚。2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10日平陆县公安局对陈某甲予以行政处罚。27、户籍证明四份,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同起诉书指控的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四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四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纠集他人并持有板凳殴打被害人,所起作用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害人陈某甲有一定过错;庭审中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刘某甲适用缓刑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白卫峰审判员 杨春云审判员 毛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学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