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监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史重彬、何庆如与栾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5)行监字第159号史重彬、何庆如:你因诉被申请人栾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行提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行提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已经判决撤销栾川县人民政府栾政土(2001)01号处理决定并责令栾川县人民政府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现栾川县人民政府已于2014年6月11日重新作出栾政土(2014)26号《关于对史重彬不服宅基地调整的处理决定》。因此,栾政土(2001)01号处理决定的效力已经被栾政土(2014)26号处理决定的效力所取代,故你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行提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