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明与温州中海阀门锻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温州中海阀门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黄明。委托代理人:周立太、杜江,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中海阀门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选中。委托代理人:冯忠。原告黄明为与被告温州中海阀门锻造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以劳动争议立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标的金额790114元)中的赔偿项目属于侵权法律关系范畴,本案案由应为健康权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向原告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1701元,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达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