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祁x诉被告朱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x,朱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祁x,男,委托代理人张xx,男,被告朱xx,男,委托代理人李xx,系建昌县xx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xx,系建昌县xx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祁x诉被告朱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x及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朱xx及委托代理人李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x诉称,原告虽系农民,但承包农村建房等土木工程。原告曾雇佣被告为施工员,工资每月10000元。在原告承揽位于建昌县牤牛营子乡西沟村周长利家住宅时,原被告双方签有劳动承包协议书,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被告违背约定,在施工中造成胀膜及未完成施工,给原告造成损失20000元,庭审中变更为159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完成施工及胀膜造成的损失15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朱xx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是原告雇佣员工,在被告朱xx及工人提出木模与铁皮模连接不到一起,得胀膜,要求原告祁x换木模时,原告祁x说没有木模就用铁模,胀膜原告祁x自己出人处理。所以,胀膜与被告无关。原告所说被告模板未拆,板带未支及未完成施工,在劳动承包协议书付款方式约定了甲方(原告)违约,乙方(被告)有权拒绝施工,是因原告不给付工资造成的停工。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00xxx号民事调解书认定原被告是雇佣关系,被告只是争工资,其次法律文书上有“其他无纠纷”字样,说明施工中所有事宜已无争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原告雇佣被告为其施工员,工资每月10000元。2014年7月1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承包协议书,其相关内容为:甲方(原告)把周xx个人住宅(牤牛营子乡xx村建设的二层楼)主体模板工程分包给乙方(被告),一、乙方(被告)严格按图及规范施工,达到设计要求,由乙方(被告)造成的质量问题如:胀膜、下沉及人身安全等事故由乙方(被告)自己负责,甲方(原告)不与承担。由于甲方(原告)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与质量问题如:防护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模板与支撑没强度造成的胀膜与下沉乙方(被告)不承担责任。二、乙方(被告)提前三天报模板材料单,材料不到位造成的误工人工费由甲方(原告)承担。三、甲方(原告)按建筑面积55元/㎡价格把模板工程承包给乙方(被告),乙方(被告)负责模板制作,安装及拆除,甲方(原告)负责材料倒运。四、付款方式:甲方(原告)按工程进度付给乙方(被告)人工费。1.地梁完工甲方(原告)付给乙方(被告)工程款为总人工费10%;2.一层现浇板浇筑完,甲方(原告)付总人工费的40%工程款;3.二层封顶浇筑完砼,甲方(原告)付总人工费的40%,剩余10%等里外皮抹完灰后甲方(原告)一次性付给乙方(被告),如违约乙方(被告)有权拒绝施工,追加甲方(原告)付给乙方(被告)总工程款的20%违约金。中正人金xx。之后,原告提供施工材料被告开始施工。2014年8月20日被告和工人撤出,8月22日原被告双方之间算账,原告给被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朱xx6月至8月份在西沟周xx个人住宅施工期间的工资25400元,定于2014年10月1日前结清。2014年8月22日,欠款人祁x。因该欠款2014年10月1日朱xx以原告身份以祁x为被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做出(2014)建民初字第00xxx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是:祁x于2014年12月15日之前给付朱xx工资10000元;2014年12月30日之前再给付10000元。其他无纠纷。本案庭审中,原告称因为胀膜,原告另找人维修(因为被告施工木工活未干好找瓦工找平)修一层上梁圈梁技工4人×4天×300元/人=4800元,力工4天×4人×150元/人=2400元,女儿墙板带技工2人×7天×300元/人=4200元,力工2人×7天×150元/人=2100元;因为被告未完成施工,原告另找人拆女儿墙模板1天×2人×300元/人=600元,拆二层楼顶板模技工2天×2人×300元/人=1200元,力工2×2天×150元/人=600元,两项共计15900元的损失。庭审中,被告称,在被告朱xx及工人向原告提出木模与铁皮模连接不到一起,得胀膜,要求原告祁x换木模,原告祁x说没有木模就用铁模,胀膜由原告祁x自己出人处理。所以,胀膜与被告无关。又因为原告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工资,造成被告的停工。经过调解,原告后期干的工程款已经刨除去了,欠条证明之前的工程已经结清了。所以被告不应该承担15900元费用。庭审中,原告称,是在被告撤出后给打的欠条,但欠条是工资款,与今天起诉的15900元损失没有关系。庭审中,原告证人沈xx、赵xx、张xx出庭证实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被告出示了于xx(周xx姐夫)书面证明:因祁x提供的木模不够用,又提供铁皮模板,木工要求全部换成木模,祁x通知木工用铁模施工,将来胀模自己处理;在二层混凝土浇筑后,朱xx的木工因祁x没按协议给付工程款,经讨要无果,故对后续的工程不予施工;虽有部分胀模,因不影响主体,没有要求祁x处理,且把工程款结清。又出示了见证人金宏x的书面证明:因祁x提供的木模不够用,又提供铁皮模板,木工要求全部换成木模,祁x通知木工用铁模施工,将来胀模自己处理;在二层混凝土浇筑后,朱xx的木工因祁x没按协议给付工资款,经讨要无果,最后的工程不予施工;8月22日双方算账时是在场人,因有部分工程未完工,经协商把10%工程款扣除作为后期人工费,其它没有异议后,祁x给朱xx打了欠条。证人周xx出庭证实:因祁x没按协议给付工资款木工最后停工。证人朱占有出庭证实:给周长利家祁x干活,说过木膜与钢模结合不到一起,但是祁x说没事,胀膜祁x自己处理。本案经过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证人沈xx、赵xx、张x出庭证实、被告出示了于xx书面证明、见证人金xx的书面证明、证人周xx出庭证实、证人朱x有出庭证实、欠条、本院(2014)建民初字第00xxx号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雇佣被告后,又将周xx家的模板工程承包给被告,并且约定了工资计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履行。在施工过程中,继出现胀模,后被告停工,且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撤出,直至2014年8月22日双方当事人协商算账后原告给被告出具欠条,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2014)建民初字第00xxx号民事调解书,应认定原告与被告针对施工中产生的争议均已考虑在内之后原告给被告出具欠条,该事实是双方当事人对此之前工程的结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完成施工及胀膜造成的损失15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祁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祁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骆成庆审 判 员 于继和人民陪审员 李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新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