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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庆与吴先红抚养权变更纠纷二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先红,张庆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先红,女,1985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章侃,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男,1982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陈学志,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庆与被上诉人吴先红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贵民一初字第02788号民事判决,吴先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先红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被上诉人张庆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先红与被上诉人张庆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吴先红撤回本案上诉;二、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278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张庆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上诉人张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吴先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敬东审 判 员  余 玮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