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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学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28号罪犯李学伟,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2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同案被告人谢合明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李学伟的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伟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