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彭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彭某,女,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教师,被告:姜某,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