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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彭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彭某,女,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教师,被告:姜某,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