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白东峰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东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41号罪犯白东峰,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0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东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45289.90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冀刑三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白东峰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东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30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