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某出生日期1985年10月31日民族汉族性别女文化程度中专职业务工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743号指控事实2014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山东路寓泰安防公司的工作房间内,容留王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共计2次2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瑞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杨鸣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150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