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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兰卫民与柳州市有客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卫民,柳州市有客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兰卫民。被执行人柳州市有客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弯塘路28号柳侯市场综合楼3层2号房。法定代表人胡竞选。兰卫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州市有客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柳州市有客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州市有客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