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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高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忠林,高云彪,吴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646号申请执行人高忠林。被执行人高云彪。被执行人吴美芳。申请执行人高忠林与被执行人高云彪、吴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3)吴江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高云彪、吴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高忠林借款16000000元。如果被告高云彪、吴美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被告高云彪、吴美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高忠林,原告高忠林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117800元及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83518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高云彪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88号(盛泽广场国际大厦18-101)房被本院张志红与高云彪、吴美芳案已查封并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为2350000元及银行扣划款项22010元共计2372010元。因拍卖成交时本案无生效法律文书,只能就扣除张志红与高云彪、吴美芳案执行款2197970元后的余款152030元与其它案件参与分配。另金雪荣位于苏州市盛泽舜湖西路1300号皇家领誉花园26幢1803房产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吴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云彪、吴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评估拍卖,成交价为1040000元,中信银行吴江支行因抵押权在553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扣除他人在该房屋装修费用,还余264111元与其它案件共同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高云彪、吴美芳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且标的巨大,所剩余款项退还诉讼费后已无分配数额,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现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吴江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份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坤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