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与东南特钢集团三门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东南特钢集团三门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5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丰收路1199号。被执行人东南特钢集团三门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键跳沿江工业园。申请执行人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南特钢集团三门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青法商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南特钢集团三门特钢有限公司现已倒闭无人上班,财产多家法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东南特钢集团三门特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