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传忠与邱根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忠,邱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081-2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忠。被执行人邱根。陈传忠与邱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邱根对案外人徐方明欠陈传忠的125000元借款及利息400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4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4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40000元,陈传忠放弃要求邱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二、若邱根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陈传忠不放弃要求邱根支付40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逾期之日起陈传忠有权要求邱根一次性支付165000元中未履行的款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5年2月16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000元并就余款的履行和申请人达成了分期付款和解协议。2015年4月7日,本院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邱根所有的址于泰州市姜堰区和睦家园5号楼309室房屋壹套(有抵押)。2015年5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履行完毕和解协议需时较长而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