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肖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55号申请人肖某某,男,1972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关于肖本全申请执行丁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款及相关费用已于2015年5月27日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弥民初字第447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美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