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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肖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55号申请人肖某某,男,1972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关于肖本全申请执行丁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款及相关费用已于2015年5月27日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弥民初字第447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美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