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朱长清与黑龙江顺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清,黑龙江顺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9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朱长清,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顺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21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国,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长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费用51128.08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赔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1078元,执行费66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祥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