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3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赖古军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古军,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506号原告赖古军。委托代理人王先平,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潘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栋,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受理赖古军诉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赖古军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古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古军撤回对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赖古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隋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象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