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濠法执恢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郑宗庆、黄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郑宗庆,黄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濠法执恢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珠浦村磊广路旁原该社闲置楼房。法定代表人吴安辉。委托代理人纪力敏、陈业创,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郑宗庆,男,汉族,1941年6月20日出生,住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珠浦永欣园*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001941********。被执行人黄梅琴,女,汉族,1948年1月3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商业街**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5031948********。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郑宗庆、黄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的(2009)汕濠法河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据上述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1、被执行人郑宗庆、黄梅琴付还贷款本金8968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黄梅琴对郑宗庆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2011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2011)汕濠法河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宗庆、黄梅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期届,被执行人郑宗庆、黄梅琴均没有履行。本院经向房地产、车管所、银行等单位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宗庆、黄梅琴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明,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依法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宗庆址于汕头市濠江区珠浦管理区庵前房产全座(权证号列0239311号,用地面积166.21平方米)和汕头市濠江区珠浦管理区的土地使用权3块(权证号分别为620400008、620401681、620401687,地号分别为62044348、62041681、62041687,土地面积分别为224.40平方米、189.57平方米、76.20平方米)等四处财产。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上述房地产目前无法处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郑宗庆、黄梅琴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房地产目前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郑宗庆、黄梅琴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濠法执恢字第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