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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酒泉市田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石永生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田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石永生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金初字第13号原告酒泉市田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栋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学,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5日。被告石永生,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3日。原告酒泉市田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永生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市田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军学与被告石永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酒泉市田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年初,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菠菜亲本种子,被告代为生产菠菜制种4.0亩,被告不得无故拒交或少交种子。种子收获后,被告石永生私自将生产出的种子卖于其他公司,致使原告遭受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菠菜亲本种子款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52元。被告石永生辩称,我与原告签订合同属实。当时我们约定,原告提供菠菜亲本种子,我种植4亩地的菠菜制种,由原告按照8元-10元/公斤的价格收购全部种子;若生产的菠菜种子亩产达到180公斤以上,原告每亩收取亲本费60元;若亩产低于180公斤,原告每亩收取亲本费1000元。在领取菠菜亲本种子时,原告就要求我先按照亲本费1000元/亩的标准写下了欠条。我按照原告要求种植后菠菜出苗率只有20%-30%左右,我向原告公司的技术员反映,但原告公司没能给我解决。为了不误农时,我于2014年5月份将4亩菠菜制种全部改种成玉米了,不存在原告诉称的拒交、少交或倒卖菠菜种子的行为,我也没有过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提供菠菜亲本种子,被告种植菠菜制种4亩;原告对被告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制种技术规程或技术方案;被告应接受原告的技术指导,对原告提供的原种或亲本及收获的种子不得擅自销售、保留和销毁;原告按照8元-10元/公斤的价格回收全部种子;若生产的菠菜种子亩产达到180公斤以上,原告每亩收取亲本种子款60元,若亩产低于180公斤,原告每亩收取亲本种子款1000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在合同正常产量范围内,无故拒交、少交或倒卖种子的,被告应赔偿原告即得利益损失;合同签订后,单方终止合同者,应赔偿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被告从原告处领取菠菜亲本种子时,被告先按照亲本种子款1000元/亩的标准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按照原告要求种植后,菠菜出苗率低。2014年5月,被告将4亩菠菜制种改种成了玉米。上述事实,由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欠条复印件、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主体适格,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菠菜亲本种子,被告亦进行了种植,被告中途玉米既无合同约定,又无证据证明已经原告同意,其行为构成违约,且双方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152元(180公斤/亩×4亩×8元×20%)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菠菜亲本款4000元(4亩×1000元/亩),因原告作为技术服务和收购方,本应依照合同约定为被告种植的菠菜制种提供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确保合同标的物菠菜制种正常生长和合同的全面、正常履行,而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被告菠菜亲本种子出苗率低的情况不知情,其怠于履行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的职责,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原告亦存在过错,其主张的菠菜亲本种子款返还240元(4亩×60元/亩)为宜。综上,依照《》第、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永生给付原告酒泉市田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菠菜亲本种子款240元及违约金1152元,合计1392元。二、驳回原告酒泉市田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永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