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4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荣成成山典当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与荣成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政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成山典当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荣成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政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434号之二原告:荣成成山典当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黄海中路101号。被告:荣成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方政召。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荣成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抵押和变卖等处分。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