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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林培欣与肖池军、珠海市三扬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培欣,肖池军,珠海市三扬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21号申请人林培欣,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21,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申请人肖池军,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818,住所地湖南省竹山县。被申请人珠海市三扬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杭帆。申请人林培欣与被申请人肖池军、珠海市三扬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争议标的为1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林培欣用作财产保全的担保物现金(5万元)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珠海市三扬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粤C×××××号货车(车主为珠海市三扬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1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胡燕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子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