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博会与被申请人高小军被申请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博会,高小军,李德宏,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隆化县三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吕博会,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高小军,住河北省遵化市。被申请人李德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申请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昊。被申请人隆化县三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军。申请人吕博会与被申请人高小军、李德宏、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隆化县三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博会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小军、李德宏、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隆化县三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担保人宽城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坐落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上河西村商住用地为吕博会提供担保。土地证号:[承宽国用(2015预)第01-0**号]。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博会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高小军、李德宏、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隆化县三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小军、李德宏、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隆化县三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