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执字第0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武小平申请执行曹送来期债权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小平,柳银萍,曹送来,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字第00022—2号申请执行人武小平,女,汉族。被执行人柳银萍,女,汉族。被执行人曹送来,男,汉族。第三人常斌。本院在执行武小平与柳银平、曹送来仲裁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2月3日向第三人常斌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常斌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柳银平、曹送来在第三人常斌到期债权中的2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原友哲审判员 丁会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