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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罗志加与李为千、赵晓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加,李为千,赵晓爱,廖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罗志加,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安市。被告李为千,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告赵晓爱,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告廖志华,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原告罗志加与被告李为千、赵晓爱、廖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倩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志加、被告廖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为千、赵晓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志加诉称,2013年5月19日,被告李为千因沙石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被告廖志华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赵晓爱系李为千妻子,该债务应当由被告李为千、赵晓爱共同偿还。被告李为千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廖志华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李为千、赵晓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8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3年5月19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8日止),本息合计28000元;并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的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被告廖志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廖志华辩称,被告李为千向原告罗志加借款20000元属实,但借款时原告与被告李为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5%,并且其未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写,请求进行司法鉴定予以确认。被告李为千、赵晓爱未作答辨。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被告李为千向原告罗志加借款20000元,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李为千因沙石需要,今向罗志加借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月息3%计算。”并在该张借条的姓名、借款金额处按捺。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为千偿还借款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李为千与赵晓爱于1987年7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在诉讼中,被告廖志华对本案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故其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原、被告均要求由本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故本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下项目:对本案借条上担保人处的“廖志华”署名字迹进行鉴定,是否为被告廖志华所写。鉴定中心于2015年5月5日作出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样本条件,认定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19日”的《借条》上“廖志华”署名字迹与供检的廖志华签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由被告廖志华代垫此次鉴定费用1000元。2015年5月25日,原告罗志加以该份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为由,要求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故不予重新鉴定。上述事实,有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费发票、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为千于2013年5月19日向原告罗志加借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李为千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李为千与赵晓爱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李为千、赵晓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李为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李为千、赵晓爱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3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的利息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李为千、赵晓爱应当按年利率5.6%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7467元(20000元×5.6%×4÷12个月×20个月=7467元),并继续按该利率支付原告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5月5日作出鉴定意见,在该张借条的担保人处“廖志华”署名并非被告廖志华本人所书写,该张借条上的保证合同并非原告与被告廖志华所签订,对被告廖志华不具有约束力。故原告主张被告廖志华对上述债务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为千、赵晓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为千、赵晓爱应当偿还原告罗志加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李为千、赵晓爱应当偿还原告罗志加截止2015年1月18日的借款利息7467元,并继续按年利率5.6%的四倍支付原告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三、上述借款本息合计27467元,被告李为千、赵晓爱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罗志加。四、驳回原告罗志加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李为千、赵晓爱负担,司法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罗志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游潇萍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