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清远市宏图测绘有限公司与清远融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宏图测绘有限公司,清远融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15号原告:清远市宏图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凤城大道金茂家园三号楼1704。法定代表人:廖小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冰竹,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清远融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洲沙村委会洲沙小学101室。法定代表人:林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宏图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融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宏图测绘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宏图测绘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宏图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原告清远市宏图测绘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嘉敏 来源:百度搜索“”